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xxx的一审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
xxx,刚刚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
一、在实体上,xxx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一)公诉机关指控xxx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前后矛盾,明显与事实不符。
(二)公诉机关所出具的证据不足以证明xxx具有伙同他人对抗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帮助XX公司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从本案其他几位被告人的供述、所有证人的证言以及其他证据均未能证明xxx明知。从这一点足以证明指控被告人xx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也就是说xxx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
(三)xxx客观上没有实施伙同他人对抗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帮助他人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进行的犯罪行为。
二、在程序上,本案有如下重大缺陷。
(一)xxx的全部供述笔录及所有证人、被害人的言辞类证据均不能采信,应当作为瑕疵证据排除(详见庭审质证意见)。
(二)本案管辖明显违法。
(三)其他程序问题。
三、本案已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即便法院认为xxx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的话,因为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也应依法对本案被告人xxx终止审理。综上,xxx的涉案行为既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也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并且xxx的行为已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间。并且本案的刑事诉讼程序严重违法。法院应依法宣判xxx无罪!辩护人:xxxxx年x月x日《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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