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特邀了优秀的执业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两种不同离婚途径的各自优势和不足之处:
1.友好协商解决离婚——优点在于处理程序便捷、花费较少且对当事人带来的心理压力较小,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达成协议后又反悔,那么这份协议将无法获得法院的强制执行力。
相比之下,通过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法,最终所做出的裁定则具有强制执行力,能更加公平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然而,这种方式也有着它的不足之处,那就是耗费的时间相对较长,并可能会对家人之间的情感造成较大冲击,特别是对于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全文5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