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客有没有可能得到房屋拆迁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2。租赁期满后,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出租该房屋。它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房客转租房子。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理或者赔偿。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有关规定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要求赔偿。承租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有:(一)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转让、出借或者与他人交换的;(二)擅自拆除、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拆除、改变房屋结构)该房屋可能对房屋造成危险,改变用途属于违约);
(3)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4)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故意损坏租赁房屋的;
(6)其他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
此外,如果租赁房屋是公共房屋,承租人无理由空置房屋超过6个月,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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