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拆迁条例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被拆迁人是房屋所有人,拆迁补偿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并考虑使用者的安置。因为使用者是承租人,相对于房屋出租人而言,是支付租金并获得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而房屋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仍然属于房屋所有人。因此,新《条例》将出租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人。但房屋拆迁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所以要考虑使用者的安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旧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以公有住房为主体的,补偿房屋所有人、安置房屋使用人的原则。实践中,房屋所有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而是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补偿款大部分支付给房屋使用人,造成房屋所有人利益受损,房屋所有人不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住房产权结构已由公有住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所有住房为主体。房屋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拆迁过程中从属于法律关系的关系。其调整应以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相关民法为依据,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拆迁人不得调整。新修订的《拆迁条例》将被拆迁人界定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同时规定了“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赔偿被拆迁人”的背景。
对于房屋拆迁谁应该得到补偿,有明确的规定。旧拆迁项目应适用旧拆迁条例,新拆迁项目应适用新拆迁条例,以确定谁能获得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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