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代理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执行行
时间:2023-08-06 09:10:09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条《诉讼参与者或其他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拘留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销售、破损被检查、没收的财产,或者被检查、保管的财产,或者被命令转移被冻结的财产(六)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公司,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拘留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相关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属于法律文书吗?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属于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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