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宅基地转让纠纷
处理宅基地转让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
1.争议双方自行协商;
2.请求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对于处理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农村农民一户能拥有几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可以加名字吗
宅基地使用权证可以加名字。宅基地使用权证加名的申请人须为本集体组织成员且需得到原宅基地所有者的同意,经村民委员会、国土资源所和土地局的逐层审核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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