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曾在上海某医院进行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手术,医院以王琳为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手术医疗安全保险。
岂料,王琳手术失败,出现了复视等症状,她把医院告上法院,诉讼中因医院拒绝提供原始病史,致使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二级法院审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赔偿王琳23万元。
今年3月末,王琳又依据医院投保的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三级医疗事故赔偿50%保险金5万元。王琳向法院举证了8份证据,其中包括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提供的司法鉴定所意见书,证明自己的伤残等级。以及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确定自己为三级医疗事故。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王琳以医疗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要求赔付,并没有医学会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按工伤事故所做的上述鉴定,不符保险合同的约定。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主张权利,没有医疗事故鉴定具备的资质,不符合投保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琳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理赔条件是被保险人在接受手术治疗时遭受医疗事故。而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应由有资质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专业鉴定报告方能认定。而此前医院拒绝提供原始病史,致使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此应按医疗事故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王琳和保险公司则属不同的法律关系,王琳主张医疗事故,因缺乏有资质的医疗事故鉴定专业机构认定,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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