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了上述三种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同时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实务中应处理好无效劳动合同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①劳动合同不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唯一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即发生了劳动行为,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从法律上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b.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c.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劳动合同无效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关系是一种状态,而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法律行为才存在效力问题。作为一种状态,劳动关系是客观情况的反映,不存在效力问题,因此就不存在无效的情况,无效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对劳动关系的认定。
②无效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者权益受劳动法保护。《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退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按照合同法的理论,劳动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显然,合同法的原理是不能适用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因为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付出前的状态。劳动者的劳动力已经物化在工作中、物化在产品中。可见,《劳动合同法》对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采取了认可的态度,确定了劳动关系的无因性原则,即书面劳动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并不影响劳动者依法享有各种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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