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施行时间:2011年4月12日)(1995年)
行政许可类第37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2012年12月14日施行)(1995年)
二、市政府决定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18项"施工图核准"并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施工图核准或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8年1月1日施行)(1995年)
第四十、四十三、四十四条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2001年)
第五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临时建筑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1日起实施)(2013年)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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