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土地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为被征收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拆迁过程: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拆迁通知书-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通知房屋所有人书面范围——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安置地点(一)达成协议,自动履行协议;不履行协议的,拆迁期间不予补偿或者拒不搬迁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拆迁未达成协议的,由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裁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定内容表示同意的,可以根据裁定自动执行,当事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房屋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周转住房的,在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执行(法律有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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