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根据各省(市、区)物价部门的规定,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主要包括三类费用:一是属病房基本配置的日常生活用品如床、床垫、床头柜、椅、蚊帐、被套、床单、热水瓶、洗脸盆(桶)等的费用,二是院内运输用品如担架、推车等的费用,三是水、电等费用。对这些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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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各地在制定医改方案时,要按照国发〔1998〕44号文件的规定,单位缴费率严格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比例,由各市在制定实施方案时根据测算情况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测算低于6%的,按实际测算结果确定;高于6%的,要从严控制,不能完全照顾现在实际的医疗消费水平;个别城市缴费率需超过6.5%的,要周密论证,专题报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简称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后再制定方案细则;过去的试点城市缴费率过高的,如一次性将费率降下来有困难,报经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要通过扩大覆盖面,加强管理等措施,逐年将单位缴费率降下来。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再享受医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医改领导小组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些特定行业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方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鼓励单位和职工参加商业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的医疗费用。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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