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出院时应保留资料:
(1)住院病历;
(2)诊断证明书;
(3)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4)X光片、CT片及报告单;
(5)手术记录;以上五项材料为伤者伤残鉴定所需要;
出院时应注意让医院对下列情况作出书面陈述:
1、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
2、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
(上述两项涉及到护理费的计算)
3、出院后休息时间;
(本项涉及到误工费的计算)
4、后续治疗费需多少钱,如补颅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等等;
(本项涉及到后续治疗费的计算)
5、出院后是否需要营养支持;
(本项涉及到营养费的赔偿)
(6)医疗费发票;
(7)用药明细清单;
以上七项材料为伤者将来起诉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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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医疗费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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