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区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20:26:52 1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二、办理材料

按实际情况填写,收原件

按实际情况填写,收原件

纳税人出具的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说明,收原件

由代理人代为办理时需提供,收原件

由经办人办理时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由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上申请;2.网上预审;3.申请人现场提交资料;4.审核;5.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2.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核;4办结。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四楼地税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1年)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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