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探望孩子的,女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夫妻双方都有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管孩子判给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抚养义务并且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男方提出离婚怎么处理
对于男方起诉离婚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女方可以依法出庭应诉答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情形,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另外,如果女方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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