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传播权有如下内容:
1、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3、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4、广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5、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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