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作品传播权包含的七项内容,包括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这些权利可以让作者或版权持有者通过各种方式将作品传播给公众,以达到宣传、推广和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作品传播权包含以下内容:
1.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2.表演权,包括公开表演作品以及利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权利;
3.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4.广播权,包括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5.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制作或复制作品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出租权,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出 租 权 与 表 演 权 : 作 品 传 播 权 的 相 关 规 定
出租权与表演权是作品传播权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出租权指的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以有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用的权利,而表演权则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表演的权利。在作品传播过程中,这两个权利都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出租权是作品传播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出租权,著作权人可以获得经济利益,同时也能满足公众对作品的需求。此外,出租权还可以促进作品传播,使得更多的人群有机会接触和欣赏作品。
其次,表演权也是作品传播的重要手段。通过表演权,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作品呈现给公众,实现作品传播的目的。此外,表演权还可以促进作品创作者与观众之间的互动,增强作品传播的效果。
总之,出租权和表演权在作品传播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们共同促进了作品传播的发展,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也满足了公众的需求。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作品传播权中出租权和表演权的合理运用,以实现作品传播的最大化,促进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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