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包括:
1、报刊转载。作品发表后,除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录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发表,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人使用他人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未经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发表的作品,未经作权人许可,可以支付报酬;
4、编制出版教科书,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而编制出版教科书;
5、制作课件并通过网络发布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计划。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是什么意思
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该作品用于特定的活动,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报酬而不侵权的一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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