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段内容描述了适用和解程序的公诉案件的条件和程序。适用和解程序的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被害人自愿和解且双方当事人同意;除了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在适用和解程序的过程中,公检法需要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适用条件:
1.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2.除了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禁止性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程序。
审查程序双方当事人和解的:1、公检法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2、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3、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公 诉 案 件 和 解 条 件 是 什 么 ?
公诉案件和解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被告人需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2. 被害人同意和解:被害人需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同意和解,并且愿意达成和解协议。
3. 和解协议的达成:双方需要就和解协议的内容达成一致,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4. 和解协议的履行:被告人需要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害人也需要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公诉案件和解条件的达成需要满足多个条件,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愿、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和解协议的履行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和解协议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司法压力,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公诉案件和解协议的达成需要满足多个条件,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愿、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和解协议的履行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和解协议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司法压力,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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