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进行和解的公诉案件类型一般是两类,即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财产犯罪两类犯罪的罪名,并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公诉案件的审理流程
公诉案件的审理流程为,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包含着公安阶段的侦查阶段、检查院阶段的审查起诉阶段和人民法院阶段的审判阶段。
对于公安阶段的侦查阶段:
在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所抓捕,到涉案人员和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这一阶段就被称之为侦查阶段,在一般的情况下,时间约为三个月。其主要是包括拘留的一个月左右和公安执行了逮捕后的两个月时间。在这一阶段,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作为工作重心,公安部门需要弄清楚整个案件的发生经过、基本事实。
对于检察院阶段的审查起诉阶段:
当公安部门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起诉后,案件就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此阶段的工作重心就落在了检查院上,他们将对案卷材料是否充分、正确以及相关证据是否确凿做出审核,然后判断是否需要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对于人民法院阶段的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将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调查之后,将对于起诉书之中的犯罪事实以及附有犯罪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决定开庭审判。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否则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将会公开进行。在这一阶段,确定被告是否犯罪、所犯何罪以及接受的刑罚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重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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