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1.公诉案件中,公诉方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需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无需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可以选择行使或不行使辩护权。
2.自诉案件中的原告方则承担举证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自诉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可能会被法官说服撤诉或直接判决被告无罪。
二、刑事证据的分类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
这些证据类型的多样性保证了审判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为法院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来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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