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告一段落之后,债权人倘若未能从破产清算中获得充分补偿,其尚未获得清偿的权益将无法继续受到保护。
同样地,对于那些未被偿还的剩余债务,破产企业亦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债权人发现了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自破产程序结束之日算起二年内,他们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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