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二)本人的有效护照。(三)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四)双方当事人2张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五)如当事人身份及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六)《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或者该回执单遗失的证明材料。
华侨离婚登记条件
双方均为华侨,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如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均无异议,双方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均为居住国外的华侨,原则上向其居住国的有关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能受理的,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双方可回国内原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他们原先是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均为回国定居华侨,应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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