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捐赠与股权转让的关系是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股权捐赠作出直接相关的规定。但事实上,股权赠与和股权继承应是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股权赠与应视为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规定属于股权交易中常见的股权转让形式。其次,股权捐赠的种类:(1)股东内部股权捐赠是指股东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捐赠给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股东人数减少,新股东不会加入,因此不会损害公司的人文合作。因此,股东内部股权捐赠与股权交易形式的内部股权转让相同,股东向外界捐赠股权,是指公司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捐赠给第三人。《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权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从本质上讲,股权捐赠的最大特点是无偿的,即第三方不需要为股权支付任何对价。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是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优先于第三人购买转让的股权,为了维护股东的人格完整
如果在股权捐赠的情况下适用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原则,实际结果是其他股东可以不支付任何对价而获得股权,这显然不是向股东捐赠的初衷。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对外股权捐赠只能在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后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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