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1)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缺陷并接受转让的。
转让人如实告知受让人股权存在瑕疵的真实情况,受让人同意受让股权的,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2)受让人未告知或者受让人不知道股权有缺陷。
转让有缺陷的股权时,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股权有缺陷的真实情况,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股权有缺陷时,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是否承担瑕疵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要件
1、标的物须有瑕疵。
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认为,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衡量买卖标的物是否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按客观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2、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
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我国民法典将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为物的交付时间,当然,买卖双方也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时间。
3、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
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重大过失几乎等于故意,对这种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者,法律自无特别保护的必要。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的恶意行为较买受人的过失更具有可惩罚性。
4、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
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会因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丧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但是,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
5、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
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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