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修订后,新《公司法》在诸多制度上进行了较大调整,体现了新的突破和创新。的确,我们应该对过去司法实践和理论中的难题给出答案。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围绕着公司法律关系还存在着许多新的问题。例如,投资瑕疵,导致瑕疵股权转让,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之一,股东未按照公司成立时签订的协议、章程缴纳出资时形成的,瑕疵股权的表现形式是未按协议、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这一规定扩大了出资范围,瑕疵出资的形式也将多样化,在司法实践中,瑕疵股权的主要形式有:1.公司成立时,股东未按协议、章程约定缴纳出资。但在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中已确认为股东,在改革开放初期更为突出,股东的出资额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缴足。在实际操作中,初始出资额不足20%或者未缴足剩余资本的,导致股东出资不完全
但实物或其他非货币性财产的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的价格,实际出资未交付
根据协议和公司章程,出资应以货币出资,但应以实物出资,与实际协议不同
6.撤回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虽然在理论界,有人认为资本规避的性质不同于资本瑕疵。但笔者认为它属于瑕疵股权的一种形式第三,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股权转让的实质是权利的出售。全部股份的转让意味着股份身份的丧失,非股东的受让人将成为股东;股权部分转让是指股东出资额发生变化,从而改变公司的内部权力平衡
2.瑕疵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瑕疵出资的股权是否可以转让。除《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也就是说,瑕疵股东与全体股东享有同等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资比例应当为认缴出资比例,不得为实缴出资比例。这种观点的第一个理由是,股东的比例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的身份是通过工商登记确定的。股东不按实际出资额确认,而是按认购金额确认,行使股东权利。第二个原因是,虽然公司股东的出资存在瑕疵,但公司承担外部责任时,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或者认缴的股份比例承担责任。因此,股权瑕疵主要是由出资瑕疵造成的,但受让人仍享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权。笔者认为,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瑕疵时,受让人接受转让转让方已将股权瑕疵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受让方,受让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有效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