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关某、刘某和张某各出资100万成立了一家专营儿童用品的有限责任公司。关某和刘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成立后运营良好。股东张某另外经营一家摄像器材公司,并持有该摄像器材公司60%的股份。2004年底,张某经营的摄像器材公司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为维持生产经营的继续进行,张某与关某和刘某协商从公司的出资中暂时借出100万元。关某和刘某同意了张某的意见。张某遂从公司的流动资金中取出100万用于自己的摄像器材公司的经营中。但由于张某的摄像器材公司的产品销售出现问题,100万元资金迟迟未能收回。关某和刘某向张某催要款项,但张某认为出资本来就是自己的,自己将出资收回是理所当然的,拒绝返回。双方发生矛盾,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一旦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及归于公司所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维持其资本的充实,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因此,张某从儿童用品公司借出的100万元并不是张某的出资,而是儿童用品公司自身的财产,故张某拒绝偿还100万元的理由不成立,100万元应当返回给儿童用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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