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公司不愿提起上述诉讼(通常为控股股东出资不足)或公司未提起上述诉讼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可以起诉要求缴足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吗?《公司法》对此并无规定,理论界对此也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可以,理由如下:
(1)《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形式,即违反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条件之一。是多方就设立公司的意向达成的协议。从公司成立之初到公司成立后的经营,始终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记载。股东违反公司章程(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从本文的字面意义上讲,法律并不限制公司成立前的责任追究。应当理解,股东在任何时候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公司自成立以来,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出资不足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时的合同过错责任。后者仅赔偿信赖利益损失(承包费用和因履行准备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无权要求对方履行;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更灵活,范围更广,不仅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还包括要求强制履行。追缴和收回投资是对公司实际业绩的要求,即向公司缴纳出资额。因此,无论公司是否提起诉讼,已缴足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设立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提起诉讼,要求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4)公司怠于行使追索权时,更有必要将追索权交给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作为利害关系人行使。因为公司成立后,由于各种原因,公司不能或不会行使追索权,致使公司其他诚实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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