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按此规定股东不可退股,但可转让股权。
公司成立后即作为法律上独立的人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独立享有财产权利。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是截然分开的,股东出资后就丧失对其财产的所有权而对公司享有股权。如若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肆意抽逃出资,这就势必侵犯公司存在的物质基础甚至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在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虽然法律禁止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是股东并非没有任何退出的途径,除以注销股份或清算的方式收回出资外,进行股权转让应该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最主要方式了。
股权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只会影响公司内部股东持股的比例变化,并不影响股东之间信任关系,所以,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未加任何限制。
第二种情况是外部转让,即向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这种转让将会导致股东新成员的增加,可能会影响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协作关系,为此,我国公司法对外部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具体步骤如下:
1、书面通知。为确保股东之间的信任,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的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与否的意见。
2、视为同意。为防止其他股东久拖不决,怠于行使表决权,《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为促进股权的合理流通,公司法还规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也视为同意转让。这样就方便股东可以顺利地从公司退出。
3、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无论是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还是视为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此时其他股东主张以同等的条件购买股权,意欲转让的股东便不能再对外转让。两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四、向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项。
为更方便股权转让,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做出更加灵活的规定,股权转让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可以了。
一、公司股东出资形式包括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2、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5、劳务和信用出资: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我国>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而合伙企业是可以以劳务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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