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州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法律依据是什么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2.《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二、抚州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受理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抚州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办理地点
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就业局窗口
四、抚州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9:00-12:0013:30-17:00(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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