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法律规定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如果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和第三方还有到期的债权关系,而且作为债务人的第三方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法院就能直接对第三方的财产进行执行,债权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如何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
应当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债务人的债权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如下法律效力:一是禁止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
三、第三人保全债权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于XX,男,1976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X村201号。身份证号:37072219761204XX电话:
被申请人:程XX,男,汉族,1964年02月21日出生,住WF市X镇X村92号。身份证号:37072219640221XXXX电话:
被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69年04月07日出生,住安丘市X镇X村83号。身份证号:37072219690407XXXX电话:133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下列财产及债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保全被申请人程XX在其债务人张XX处的卖鸡款100000元;
2、通知被申请人的债务人张XX不得向被申请人清偿债务。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被申请人可能随时会转移、隐匿财产,从而导致判决不能执行,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申请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及债权进行财产保全,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奎文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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