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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查封的期限

2023-02-23 131人已浏览
  • 刘瑞华律师

    刘瑞华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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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就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期限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下:第一类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第二类为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一年,第三类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二年。其未就保全到期债权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明确说明保全到期债权应列入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类。因财产保全裁定自被人民法院作出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故做出裁定是应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予以明确。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 就财产保全的期限问题,分三类作了规定,第一类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第二类为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一年,第三类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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