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对移送管辖权的决定不满意,如何处理如果你对法院的决定不满意,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执行案件,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起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召开双方听证会。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当事人对地区管辖权的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被起诉法院应当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上诉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一方当事人就管辖权问题提出的上诉不得影响被起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对级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级管辖权是一审案件中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的分工。被起诉的法院经审查,认为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但不得作出裁定。被上诉法院拒绝移送的,当事人向上级法院报告并提出异议,情况属实,需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被上诉法院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上诉法院拒绝移交并做出实质性判决,上级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全文6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