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被告人高亮系固始县张老埠乡吊桥村农民。2009年10月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驾驶自家农用三轮车,携带其母亲、妹妹和侄女,前往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其父亲务工的一家砖厂团聚。当车沿固始县泉河乡至陈集乡的公路行驶至陈集乡春店村南尧村民组路段时,因该路段的右侧有不少当地的村民在晒稻,加之该路段为下坡路段,为规避路边村民,被告人只得将车往左边拐,情急之下,将在路中间吃稻的村民张某家的两只鸭子轧死。被告人见状继续往前行驶,张某的女儿遂用晒稻的木锨砸向农用车,将右侧车灯砸碎。张某仍未停车,并下意识地往后扭头看一眼张某的女儿。此时,张某的母亲吴某急忙向车头跑去,欲强行逼停农用车。被告人赶紧踩住刹车,但已躲闪不及。吴某被三轮车车头当场撞死。吴某家人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当场抓获。经鉴定,吴某系枕骨区被钝性外力损伤致闭合性脑挫伤死亡。
2009年10月17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方除取得被告人因投保交强险应得到的所有赔偿外,另行取得被告人经济补偿7万元。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驾驶农用车载人在乡村公路上行驶,违反《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在轧死鸭子后,在遭到拦截的情况下仍冒险继续行驶,操作不当,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主观过失,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在公路上晒粮食,其放纵家禽在道路上行走和吃食,均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亦违反了《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故被害人在事故起因上存在过错,可减轻被告人的责任。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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