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一、洗钱罪如何认定是正确的
1、认定洗钱罪,重在认定洗钱行为,具体来说: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认定洗钱罪,主观上要求明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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