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房产时,一旦支付了定金以及首付款项后,若因无法获取贷款而决定放弃购房行为,此种做法实属不可取。鉴于买卖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已生效,贷款办理失败并不足以成为解除该合同的理由。倘若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同意解除此份买卖合同,则由于购房者自身的过失构成违约风险,需对合同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违约补偿,以补偿其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此可见,不论何种情况下,定金均无法予以退还;
然而,首付款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还部分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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