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是公安机关。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有哪些?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是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本条从三个层面界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原则上是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是现代行政管理领域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是一种公权力,具有一般公权力所共有的特点。其主体必须是公法人,行政许可权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其实施主体原则上应当是行政机关。在我国,作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国务院及各部委;二是省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三是县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
2、有些组织也可以实施行政许可。
由于现代国家事务的繁杂性和变化多样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并不能也不应该成为行政许可的惟一实施机关。有些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成为行使行政许可权的主体,这些组织主要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它们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例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等。(参见《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而有些无权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受委托而实施某些行政许可(参见《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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