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权的性质及法理依据
时间:2023-02-20 08:50:21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产抵销权的性质及法理依据在破产程序中,为保护对破产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为节省互为给付和互受给付所生的徒劳和费用,及不致有不公平结果的发生,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在破产程序中允许破产债权债务的抵消。破产抵消权的正确适用可以在破产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同时,简化破产程序,减少破产程序成本投入,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我国的破产法对破产期间债权人的抵销权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债权人在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破产抵销权的性质及法理依据

1、破产抵销权实质是一种优先受偿权。破产上的抵销虽然也发生债权债务相互清结,但是它不仅关系到相互清结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会涉及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依破产程序,对破产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务人,必须全部清偿,而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能按清偿比例得到部分清偿。因此,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依破产程序得到的消偿必然少于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清偿。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债权人得到的清偿与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清偿相同,债权人的利益可以维持平衡,其抵销部分的债权则先于一般债权全额受偿。但这必然导致破产人的财产减少,影响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因在破产中行使抵销权的债权人,享受了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待遇。可见,破产抵销权实质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2、履行合同的目的是在自己履行了债务后能顺利实现自己的债权,破产法上若没有抵销权,互负债务的债权人的债权则不可能与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享有同等待遇,这有失公平。公平是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正是基于公平的考虑,破产法上才设有破产抵销权制度,以维护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间的交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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