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孙子女是否有义务赡养祖父母,孙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条件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孙子女赡养祖父母有两个条件:
(一)孙子女、外孙子女需要有必要的负担能力;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父母没有抚养子女,子女有义务去赡养父母吗
从法律角度上讲,即便父母不抚养子女,但是子女对父母仍然有赡养的义务。
子女还未成年的话就不用承担赡养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三、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还有没有赡养义务
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n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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