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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本人需要赡养。
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为精神病人或者重度智力低下者,则不能要求孙子女尚在并且有负担能力,也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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