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缴纳土地增值税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房地产企业完成房地产项目开发建造后,其控股股东将持有的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新股东。二是非房地产企业先以投资为名将持有的房地产过户到被投资企业(非房地产企业),然后再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给该被投企业股东或新股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主要形式是通过更名完成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过户,而对于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无需更名的股权转让是否要征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及后续文件均未作普遍规定。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在投资过户环节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在投资过户环节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所以企业为了规避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以上两条规定,把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改为以股权转让的形式把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转让给受让方,以达到投资和转让两个环节均不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3、国税总局分别在2009年7月和2011年7月给广西、天津两地税局的批复中,明确股权转让属实质转让房地产,应征土地增值税。2015年1月,湖南省地税局依据以上批复发文明确,为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对控股股东以股权转让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相应经济利益的,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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