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工单位需要出资培训派遣劳动者时,往往不清楚该与谁签订协议。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因涉及第三方(派遣员工)的服务期义务,所以该约定对派遣员工并不具有约束力;与派遣员工签订,因其并不是用工企业的雇员,所以也不符合法律上关于服务期协议主体应当是雇主与雇员关系的前提。
可约定服务期与违约金的出资培训
违约金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是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承担方式。而在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可以设定违约金以及如何设定,我国《劳动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务中,很多地方法规都引入了违约金的概念,其规定却不尽相同。《劳动合同法》对于可以设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况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况又进行了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换言之,只有符合条件的特殊培训,企业才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这样的特殊培训,主要体现在两个特殊方面:第一,必须是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第二,该培训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而非其他的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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