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进行的有针对性的培训,不同于用人单位基于履行法定义务而对劳动者进行的培训(如入职培训、岗前培训、日常业务培训等)。用人单位基于履行法定义务而对劳动者进行的培训,约定服务期、违约金协议的,对劳动者无约束力。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超过部分约定无效。
律师补充:
不是企业做什么培训都可以给劳动约定服务期以及违约金的,比如新员工入职培训、岗位流程培训、岗位操作规范以及安全培训等都不属于专业技能培训,能够给员工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金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
2、企业支付了专项的培训费用;
3、培训的性质是专业技术培训:比如说学历教育、委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校、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培、外语培训、专业技术职称(晋级)培训、劳动技能培训、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
“服务期”的起始点和长短,其实法律并没有做强制性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议不要随意约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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