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是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承担方式。而在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可以设定违约金以及如何设定,我国《劳动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务中,很多地方法规都引入了违约金的概念,其规定却不尽相同。《劳动合同法》对于可以设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况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况又进行了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换言之,只有符合条件的特殊培训,企业才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这样的特殊培训,主要体现在两个特殊方面:第一,必须是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第二,该培训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而非其他的职业培训。
一、专项培训约定违约金
1、关于专项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对于何谓“专项培训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综合立法背景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这里的专项培训应该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项的出资培训。如果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并没有实际产生培训费,或者产生的培训费用并不是专项的培训费用,则用人单位不可据此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培训,一般包括入职培训、上岗培训、安全卫生培训、技术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培训等。
那是不是只要用人单位因前述培训实际产生了培训费用,就可以与员工约定违约金呢?《劳动法》总则和第六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单位对职工进行的安全卫生培训、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培训以及提高职工岗位素质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笔者认为,即使这部分培训使用人单位实际产生了培训费用,也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同样,对于劳动者进人公司时的人职培训、轮岗培训、调整岗位后进行的调岗培训,一般也不能认定为是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
2、关于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合同法》对于专业技术培训是脱产培训还是在职培训,并没有进行规定,对于培训的时间也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培训类逛和培训时间进行选择。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可以约定眼务期的出资培训应该是专业技术培训。但何谓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出资为管理人员进行的MBA教育,对销售人员进行的有关营销技巧方面的实战培训,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劳动合同法》对于专业技术培训并没有进行具体的阐述,还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来具体明确。
二、培训费与违约金的数額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从上述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于培训费和违约金的数额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关于培训费用
可以明确的是,培训费用必须是因培训而实际产生的费用。应该理解为用人单位为员工培训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可以包括培训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如果职丁脱产学习,或者因为参加学习而不能或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暈和考核标准,适当调整其培训期间的r资和奖金发放标准;对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培训的员工,如果按时完成了工作任务,单位应该照常支付其工资。因此,培训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属于培训费用,不能作为违约金的组成部分。至于安家费,由于表述不明确,界定不清楚,非常容易产生争议,因此,用人单位在培训协议中,应避免使用“安家费”的字眼,应该将其支出明确为培训费。
《劳动合同法》对于培训费用的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条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劳动者的培训协议/服务期协议中进行明确的约定。关于支付时间,有的用人单位是采取先由员工垫付,后由单位报销的方式,而且对于培训费用的报销设置了条件,如果员工没有达到约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报销。
数额
《劳动合同法》将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上限设定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违约金的数额是与员工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限成比例递减的,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其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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