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知觉的各种枪支。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用的弹药。关于爆炸物的范围,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军用爆体物和民用爆炸物。前者包括各种手榴弹、地雷、炸弹、爆破筒等,后者主要指炸药和雷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相当广泛。具体分为三类,一为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是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是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上述爆炸物品的爆破、杀伤力有大小不同。至于烟花、爆竹等一般娱乐用品不应包括在本罪对象范围之内。弹药是由国家专门的人员来进行管理,如果没有国家的批准是不能进行使用的,如果存在有盗窃的行为,那么这完全侵犯了我国的公共安全,只要条件构成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所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判决,轻者三年以上重者是可以按死刑来进行处罚的。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构成条件?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构成条件为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抢走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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