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和公务用枪;弹药是指供上述枪支所用的各种弹药;爆炸物是指军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种爆炸品如雷管,炸药,雷汞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抢走的行为。暴力是指对枪、弹药、爆炸物的所有人、所有人或保管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禁止等强暴行为,使抵抗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须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的人身当场采取的打击或强制。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犯罪,即知道是枪、弹药、爆炸物抢劫。如果行为者不知道是枪、弹药、爆炸物抢劫,就不会成本罪。例如,为了抢劫财产,抢劫的是枪、弹药、爆炸物,还构成抢劫罪。关于行为者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收藏防身,也可能是好奇心。不同的动机对定罪没有影响。
抢劫危险物质罪由哪些构成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抢劫危险物质罪一般应当由下列犯罪构成要件构成: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4.客观方面是对危险物质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危险物质抢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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