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鉴定时效一般为30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用于涉台继承的委托书格式——委托书
委托人:XXX,男或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XXX路XXX号。
受托人:XXX,男或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台湾XXX,身份证号码:XXX。
我是XXX的弟弟,XXX于X年X月X日在台湾死亡。XXX生前住台湾XXX,死后在台湾留有遗产。根据XX省XX市公证处X年X月X日出具的X证字第X号《亲属关系公证书》,我要求继承XXX在台湾的遗产,并委托XXX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向台湾有关当局、部门、机构、人士办理继承XXX在台湾遗产的一切事宜,并全权代表我领取、执管、处理、变卖和调回上述遗产。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承认。
受托人XXX有(无)转委权。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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