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
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因而,个人销售房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2005年6月1日之前已购入再销售的,以购房发票或房屋产权证上的价款作为征税扣除依据;在2005年6月1日以后(含6月1日)购入再销售的,以购房发票上的价款作为征税扣除依据。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暂定为: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1.5%核定;非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3%核定。
(三)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采用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扣除项目包括房地产原价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
个人将购买的普通标准住宅再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个人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凡居住超过五年的(含五年)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1%计算缴纳。
(五)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六)印花税
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征税项目,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个人购买住房需缴纳的税费
(一)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暂减半征收契税,适用税率为1.5%。
(二)印花税
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征税项目,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计税贴花。另房地产证按件贴花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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