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是指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7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合理确定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劳务派遣企业职工实际派遣行业风险类别和工伤发生等情况,现就调整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劳务派遣企业的行业基准费率,参照我市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执行。二、自2007年7月1日起,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69号)的规定,参照二类行业浮动费率的具体浮动标准,实行浮动费率。2007年度核定劳务派遣企业支缴率时,征缴额按照二类行业基准费率应征缴额计算,支出额按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额计算。
二OO七年六月十一日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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