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用缴纳规定
时间:2023-07-03 18:45:34 2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例如: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等等。2、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例如: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等。3、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例如: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等。

上海社保缴纳比率是多少

上海社保缴纳比率是: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16%,个人8%;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9.5%,个人2%;

3、失业保险:单位0.5%,比例有浮动;

4、生育保险: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

5、工伤保险:单位0.16%-1.52%。

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

若参保人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则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

若参保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若参保人工资在300%到60%之间的,则按实申报;

若参保人工资收入无法确定,则其社保的缴费基数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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