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法律关于合伙债务与合伙人债务清偿的先后顺序的立法状况
英美等国家的合伙法,大都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所谓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指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换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美国的《联邦破产法》已明确接受了双重优先权原则,该法第5条第7款规定,“来自合伙财产的净收益应用以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人清偿了全部个人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的,其剩余部分得于必要时添加到合伙财产中,用以清偿合伙债务”。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条a项也规定了双重优先权原则,这一规则,把合伙债权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置于平等的清偿顺序,同等地得到清偿。
德国法也规定,合伙尽管不具有法律人格,但它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而由此产生的一个结果就是合伙可以被宣告破产,这对合伙的债权人是有利的,他可以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清偿。
2.我国法律关于合伙债务与合伙人债务清偿的先后顺序的立法状况及其评析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了双重优先权原则。在这一问题上,还存在着并存原则。并存原则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当合伙人同时承担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时,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就合伙人个人财产共同受偿,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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